《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适用条件:
哺乳时间长度:
时间计算与使用方式:
哺乳假(非强制):
哺乳期女职工每天享有的法定哺乳时间是:
该时间必须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提供,且视同正常出勤,工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克扣。
如果您遇到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哺乳时间的情况,建议首先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