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年假安排】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年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结论:公司要求用事假或病假冲抵年假的做法,通常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这种做法涉嫌侵害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违反了年假制度的强制性规定。
行动建议:
风险提示:在维权过程中,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依法定程序进行,避免因不当行为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