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工作原因”通常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或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而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具体范围包括:
“工作时间”不仅指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作时间,还包括:
在实际认定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上述原则进行综合判断,而非机械套用。例如:
“工作原因”和“工作时间”的界定核心在于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具体范围在法律框架下有一定弹性,需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建议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尽可能提供详细证据(如工作记录、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以证明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因工作原因导致。
如需更具体的法律意见或遇到认定争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