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工资界定】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综合以上分析,停工留薪期应包含周末与法定节假日,并按自然月连续计算,而非仅计算实际工作日。这意味着停工留薪期的起算日为医疗机构出具休假建议之日(或事故发生之日),直至医疗终结或伤情稳定、评定伤残等级之日(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形下不超过24个月)。
建议:
风险提示: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试图将停工留薪期解释为仅计算工作日,以降低支付成本。但根据法律规定,此种解释缺乏依据,劳动者应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