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文章资讯

用人单位能否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2026-06-04 22:05:01 浏览次数:3
详细信息

无效的,且对用人单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单位参保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合同无效情形】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协议效力的具体认定

三、结论与应对建议

结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此免除其法定的社保缴纳义务。

建议

对用人单位

对劳动者

总之,社保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任何形式的“自愿放弃”都是对法律的违反,其协议自始无效。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责,劳动者也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推荐